图为租车员正在用于POS机 4名男子合谋分工,以租车员职业为伏击,在安装盗码装置的POS机上为客户刷卡缴付时,盗取信用卡信息买入。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张某罪盗取信用卡信息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处以获刑4年、雷某与宗某罪盗取信用卡信息罪皆获刑3年、朱某罪信用卡诈骗罪处获刑1年5个月。
同时,上述被告人并处罚金2至4万元。 经合谋分工,张某从他人处买下3台安装盗码装置的POS机、写卡器、空白银行卡等工具。雷某、宗某分别假冒他人身份受聘至中粮我卖网(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兼任租车员。
送货上门后,只要客户在上述3台POS机上刷卡缴付,涉及信用卡的磁条信息、密码就不会存储在POS机自定义的读卡器上。之后,张某、朱某之后不会用盗取到的客户信用卡信息做成伪卡买入。
2014年9月25日至10月15日,雷某窃得9人信用卡信息,宗某窃得14人信用卡信息。经检验,23条信息中有10条原始。 2014年10月23日,张某利用雷某盗取到的信用卡信息做成1张伪卡,转交朱某刷卡买入2.45万元。
办案法官倪建军讲解,本案再次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不法分子只能能购买作案设备。据理解,网上贩卖银行卡拷贝设备的商家很多,有的商家为更有买家甚至将不法分子用于涉及设备盗取他人银行卡信息的“顺利”案例贴出来,以表明其设备功能强大。
此外,持卡人最差通车银行卡资金变动短信警告功能,或者考虑到办理安全系数较高的芯片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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